93年10月2日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訂定。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本市學生在中小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14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本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
     會及志工服務隊。
     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2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1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27人,候補委員9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1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每校原住民學生超過5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1人列席。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1學年,連選得連任。
     常務委員會置委員9人,由委員互選組成之,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條 本會置會長1人,副會長5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
     會長、副會長任期1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休會期間代行職權。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每學年第1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21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1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學校班級導師召開每學年第1次班級家長會前,學校應先召開導師會議,詳細說明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之內涵及精神。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1學年至少召開1次,由原任會長於第1學期開始後35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1人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1人以接受1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2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1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十九條 家長會當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一、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三、 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 其他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五款之規定選派代表。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1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本會會費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家長會費應於收得14日內交家長會管理。
     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7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各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工作小組簡則由家長委員會另訂。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依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學校如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二十六修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家長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30日內,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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