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10月2日修正
第一條 本志工運作組織辦法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志工組織定名為『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 本隊以促使社區家長利用閒暇參與學生教育行動,發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崇高理念,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宗旨。

第四條 本隊隸屬於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隊址設在家長會辦公室,並接受指揮及監督。

第五條 本隊並得置名譽隊長及顧問若干人,置隊長一人,另置副隊長若干人、組長若干人。隊長由家長會會長兼任。名譽隊長及顧問由總隊長聘任之。本隊得依任務需要各分隊,各分隊置分隊長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各分隊之施行細則由家長會另定之。

第六條 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幹部會議的成員為隊長、副隊長、分隊長、組長。隊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經出席人員多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議由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七條 隊長對內主持會議、綜理隊務、指揮本隊所有隊員及所屬各項工作。組長依照隊長指導、協助隊長執行隊務,必要時得自行遴選組員,以完成交付事項。

第八條 各分隊於開學後,由各分隊召開新志工募集說明聯誼會,開會時各分隊隊長擔任主席,隸屬及輔導單位應派員列席。

第九條 隊員大會每學年配合家長會改組後召開,但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或隊員五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凡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經幹部會議通過,得加入本隊為本隊隊員。

第十一條 本隊隊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隊或隸屬單位與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聯誼及活動。

第十二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隊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隊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出席本隊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五、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隊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隊員之提案。
    三、審查隊務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
    五、選舉或罷免副隊長、分隊長及組長。
    六、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十四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隊員入隊及除名事項。
    二、研擬隊員大會之提案。
     三、處理隊員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
    四、擬定年度計畫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辦理本隊福利及各項權益。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本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停權或除名:
    一、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隊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者。
    三、其個人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隊名譽者。
    四、連續一個月未參與服務工作者。

第十六條 本隊經費之來源由家長會及社會人士捐助,隊員遇急難需救助時由隊員自由樂捐。本隊經費管理由家長會統籌辦理。文書處理及活動策劃由家長會支援。

第十七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組織運作辦法亦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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