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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家長會規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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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0月2日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訂定。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本市學生在中小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14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本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
     會及志工服務隊。
     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2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1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27人,候補委員9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1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每校原住民學生超過5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1人列席。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1學年,連選得連任。
     常務委員會置委員9人,由委員互選組成之,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條 本會置會長1人,副會長5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
     會長、副會長任期1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休會期間代行職權。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每學年第1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21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1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學校班級導師召開每學年第1次班級家長會前,學校應先召開導師會議,詳細說明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之內涵及精神。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1學年至少召開1次,由原任會長於第1學期開始後35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1人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1人以接受1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2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1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十九條 家長會當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一、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三、 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 其他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五款之規定選派代表。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1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本會會費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家長會費應於收得14日內交家長會管理。
     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7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各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工作小組簡則由家長委員會另訂。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依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學校如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二十六修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家長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30日內,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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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0月2日修正
第一條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永續發展並建立本會會務人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四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班級家長代表選舉如採通訊選舉,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為達普遍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本會應協同學校及各班導師應於開學後21日內以書面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不得遺漏。

第三條 導師依據家長回覆之意願送交本會選監人員按全班人數製作選舉票,並於選舉票上會同選監人員簽章,發送全班學生家長,不得遺漏。
    選舉票應密封寄(執)回。選舉票經寄(執)回後,應即投入票匭。
    前項選舉票應載明寄(執)回截止日期。截止日期應於開學後28日內。

第四條 通訊選舉之開票,應有選監人員參加。如選監人員尚未選舉產生時,則由家長會派遣代表,並由學校人員代表共同開票、監票。

第五條 通訊選舉如未於指定日期前將選票寄回,視為廢票。

第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相關候補應選名額依本會組織章程規 定辦理。

第七條 本會舉辦選舉之程序如後:
    一、主席宣佈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二、進行候選人提名。
     三、推派辦理選舉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並應包含學校人員至少一人。
    四、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報告大會。
    五、進行選舉投票。
    六、當場開票並宣佈選舉結果。

第八條 同一人不得同時為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

第九條 副會長、家長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視學校體制依公平比例原則選舉之。

第十條 本會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
    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第十一條 本會班級家長代表通訊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家長委員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常務委員之選舉由家長委員就委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家長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十三條 會長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於生效日起15日內移交會議決議記錄及清冊並報請教育局備查。
    會長辭職生效後,所遺任期在二個月以下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所遺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生效日起15日內,由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不另行補選。

第十五條 改選、補選之會長或代理會長,均應報經教育局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家長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於家長委員辭職生效日起十日,由候補委員依順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以書面並經家長委員三人以上之署名通知該會長或副會長,並同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前項會長職位之出缺,依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副會長職位之出缺,不另行補選。
    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即為生效,並由家長會通知之。
    前項常務委員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家長委員職位出缺時,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一項、 第三項所稱應出席之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一項、 第三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者。但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3日內提出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委員應依照法令、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執行職務。
    違反前項規定或假借本會名義從事私人事宜致本會受有損害者,除對本會負賠償責任外,本會得依前開準則及本辦法第二十條程序罷免其當選資格。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並同時通知家長會及學校。
    連署提出罷免案之會員代表應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決議。
    罷免案經決議通過者,家長會應即通知被罷免之會長或副會長,並報請教育局核定。
    會長經罷免者,家長會應自教育局核定之日起20日內,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會長,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副會長經罷免者,不另行補選。
    家長委員之罷免案,應經本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提議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臨時會決議罷免之。
    常務委員之罷免案,應經本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家長委員會決議罷免。
    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次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選舉罷免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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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0月2日修正
第一條 本志工運作組織辦法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志工組織定名為『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 本隊以促使社區家長利用閒暇參與學生教育行動,發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崇高理念,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宗旨。

第四條 本隊隸屬於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隊址設在家長會辦公室,並接受指揮及監督。

第五條 本隊並得置名譽隊長及顧問若干人,置隊長一人,另置副隊長若干人、組長若干人。隊長由家長會會長兼任。名譽隊長及顧問由總隊長聘任之。本隊得依任務需要各分隊,各分隊置分隊長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各分隊之施行細則由家長會另定之。

第六條 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幹部會議的成員為隊長、副隊長、分隊長、組長。隊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經出席人員多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議由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七條 隊長對內主持會議、綜理隊務、指揮本隊所有隊員及所屬各項工作。組長依照隊長指導、協助隊長執行隊務,必要時得自行遴選組員,以完成交付事項。

第八條 各分隊於開學後,由各分隊召開新志工募集說明聯誼會,開會時各分隊隊長擔任主席,隸屬及輔導單位應派員列席。

第九條 隊員大會每學年配合家長會改組後召開,但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或隊員五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凡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經幹部會議通過,得加入本隊為本隊隊員。

第十一條 本隊隊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隊或隸屬單位與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聯誼及活動。

第十二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隊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隊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出席本隊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五、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隊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隊員之提案。
    三、審查隊務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
    五、選舉或罷免副隊長、分隊長及組長。
    六、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十四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隊員入隊及除名事項。
    二、研擬隊員大會之提案。
     三、處理隊員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
    四、擬定年度計畫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辦理本隊福利及各項權益。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本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停權或除名:
    一、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隊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者。
    三、其個人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隊名譽者。
    四、連續一個月未參與服務工作者。

第十六條 本隊經費之來源由家長會及社會人士捐助,隊員遇急難需救助時由隊員自由樂捐。本隊經費管理由家長會統籌辦理。文書處理及活動策劃由家長會支援。

第十七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組織運作辦法亦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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